2、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日企未在与你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3、社会保险(五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日企在“工作一年后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在工作两年后才交”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4、如果“基本工资未达到最底工资标准”的时间是在此前的两年内,那么日企的做法同样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你有权要求日企予以补发。
5、以上存在的问题,都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日企其中的任何一种违法做法,向日企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日企的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都将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而你自己提出的辞职,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是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的,无异于是用日企的错误惩罚自己,得不偿失。
6、因此,基于你的劳动合同五月份就要到期了,如果你已打定主意不再继续干下去了,那么建议你不妨采取主动出击的做法,以日企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未按规定为你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等为由,向日企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日企补发克扣的工资及加班费、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你将得到一笔相对客观的收入和补偿,且不再受制于日企对员工的盘剥。
7、你现在主动辞职,将得不到一分钱经济补偿。而合同到期后,你提出不再续签(不是辞职)劳动合同时,同样不会得到一分钱经济补偿。如果“我不辞职,但厂方又不和我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日企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参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由于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始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此,以你在五月份合同到期的情况看,你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你可以在比较后做出自己的正确判断并予以实施。

